在立法院抨擊下,環保署長魏國彥擬辭職,以示對「德翔台北」貨輪擱淺漏油事件負責。筆者曾任職該署,長期關心海岸保育與海污防治,也全程全權處理同一地點「晨曦輪」擱淺與清污工作,深知每一次海污事件狀況與應變不盡相同,難以一概而論。然事件迄今,已損失一架直升機,並造成二死三傷慘劇,外界批評環署不作為,恐有欠公允。
德翔台北輪擱淺於石門外海北方約500公尺處。攝影:林倩如。
依據國際海事規定及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環保署的應變主要從接獲通報起到船隻保險公司接手止,之後即負責全程監督及審批保險公司所提之油污染清除計畫。本諸「污染者付費」原則,船東和保險公司必須出資清污和復原,環保署僅能靠執法或扣留船員等方式,要求船東和保險公司加速進行清除計畫,故該署依國際慣例和海污法行事,應無推卸責任。
又,海污應變是團隊工作,現場並不僅環保署,海巡署、航港局及地方環保局等也都共同參與。尤其船上有九個化學貨櫃,其中如過氯酸鉀若與其他化學物質碰撞或混合,即有可能產生毒性或腐蝕之虞。因此在應變策略上,側重人命安全之防護,勢必與傳統防制油污擴散為主的對策有所不同。惟主事機關似可更積極且適時告知社會大眾,其相關應變對策的邏輯、科技和過程,以避免外界誤解。
德翔輪之應變,仍不無改進空間,謹建議如下:
一、油污清除與船舶處理應併同作業。過去案例多以環署抽油完成後,始進行船體移除之處理;但如德翔輪有立即翻覆或斷裂之虞時,交通部航港局不能退居第二線,應及時且主動參與,協力穩定局面。
二、海洋污染對於漁業資源、漁村經濟和生態系統都將產生衝擊,建請漁業署應該寬列預算,立即委託並進行漁業損害的調查工作;然依阿瑪斯輪和晨曦輪的經驗,當委託案姍姍來遲,海污漂散,災損難估,索賠無門。
三、應變會議指揮官應多徵詢有經驗人士,其層級應足以統籌相關部會,並定期或定時召開記者會,清楚說明採用之工程技術或方法、每日油污清理進度或可能面臨之挑戰,才能釐清外界疑慮,爭取共識和支持。
四、石門海域暗礁處處,已連續發生擱淺事件,建議交通部應劃設禁航區或調整航道,公布於國際海圖;附近海岸為國有土地,宜考慮收回並建立海污應變中心、小型海事教育館及緊急燈號系統。
海污應變涉及海洋、物理、化學、生物、航管、遙測、污染模擬、動物急救、環境復育、船體結構、國際法和後勤調度等多重專業,權責分散於各部會。誠如魏署長言,環保署沒人沒船,全國海洋污染事務僅靠一個兼辦陸域水污染的科,下轄三五人耳,確有必要統整和提升職能。因此,經過深思熟慮,筆者才在立法院促成統籌海洋保育和編制足夠專業員額的「海洋委員會」,此一組織四法通過之目的和必要性,在德翔輪事件後,當至為明顯。
※ 本文為作者原稿,主要內容經媒體酌修後,刊載於2016年3月31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