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16年8月10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以美麗灣敗訴遭撤銷環評結論為鑑,環署以往讓「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案,先通過環評再補正資料的作法,已經不再可行。除了實務上已停止這樣的作法,10日第301次環評大會上,更確認了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
宣布這一項改革的,正是副署長詹順貴,當時為了美麗灣案和台東縣政府對簿公堂的律師,環評大會中的委員們無異議,讓此改革順利通過。
過去「有條件通過的案件」,往往依照依據該作業要點,在通過環評後,再依照大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但在遭遇美麗灣案的敗訴後,已經改成在大會上獲得通過決議的環評案,必須確認其先完成補件,才算正式通過。
會有這樣的改變,其實就是源於民間對美麗灣環評案的訴訟,在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該案環評結論,提出當時台東縣政府所辦的環評審查會議結論中,其有條件通過的「條件」,是由開發單位美麗灣公司所自行訂定後再送台東縣政府備查,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規定者不合,後續更沒有進行委員會後確認作業。
當時的環保署長沈世宏便是以此作業要點為據,一再提出台東縣府並未違法的法律見解,但如今的環署則是選擇直接將此作業要點廢止,以免再有類似爭議發生。
「在實務上也早沒再這樣做了。」詹順貴這麼說,表示經過這一次教訓之後,環署也在2014年12月便已發函要求縣市地方政府「切勿再有經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個別環評委員或相關機關逕行以書面確認之作業程序」,如今更以廢止該作業要點來更明確,將來必須將修正後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再次經委員會開會討論、審查、決議,才算完成環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