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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福島核災】單單疤痕就該賠數百萬──福島罹癌兒童家屬會成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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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譯:宋瑞文(舊名宋竑廣);翻譯、校正:劉靈均

作者前言:談到疾病,能想像的,多半是生理上的痛苦,看了福島罹患甲狀腺癌兒童自述的影片才感受到,那還糾葛著生活、人生,與社會的眼光。 

〈報導 STATION 福島甲狀腺癌特集〉片段(一分半鐘);罹患甲狀腺癌的福島女高中生,述說手術後的不適,以及傷疤對她生活的影響。

對於福島核災災民而言,〈311甲狀腺癌家屬會〉有著怎樣的關鍵意義,其代表人、律師河合弘之解釋道:「311核災後,出現確實殘酷的、大規模的被害狀況,有一萬名以上的當事人,透過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手段)、官司,要求損害賠償與撫恤金:而求償成敗的核心,在於小兒甲狀腺癌症、白血病等輻射疾病。」然而,由於政府認為,目前發生的小兒甲狀腺癌症,很難歸因於核輻射,讓求償失去基礎。

「對於受害者的救濟,和核輻射有無因果關係,是最重要的爭點,而現在,之所以難以釐清,在於患者們被各個分隔,彼此沒見過面,自然無法團結,為何被分隔呢?因為在治療的過程裡,資訊有限,缺乏其他見解,種種在現代醫療裡應有的權益,遭到完全的否定。」因為個人隱私的理由,記者無法追問政府進一步的病情,患者之間也缺乏認識彼此的機會。

在家屬會成員的就診經驗裡,有人問是否和核災有關時,醫生馬上就回答:「沒有。」(比政府態度還要絕對),有人到外地求診,醫生一旦知道患者來自福島,隨即回應:「請和福島醫大(官方負責檢查小兒甲狀腺癌的單位)洽詢。」得不到其他意見。或者像牛山元美醫師提及:「雖然有人以為『甲狀腺癌發展很慢,不容易有致命的惡性腫瘤。』事實上,那是指成年女性的病情。」得到錯誤的資訊。

〈311甲狀腺癌家屬會〉成立記者會實況,律師河合弘之正比著手,說明罹癌兒童的手術傷痕。(來源:日本獨立媒體Ourplanet TV)

〈311甲狀腺癌家屬會〉成立記者會實況,律師河合弘之正比著手,說明罹癌兒童的手術傷痕。(來源:日本獨立媒體Ourplanet TV)

公害訴訟時的舉證責任

關於求償時很重要的舉證責任,河合弘之特別解釋:「福島核電廠放出大量輻射,然後住在那裡的人,如果罹患甲狀腺癌的話,原則上,就應該把甲狀腺癌跟白血病這些輻射疾病,歸因於核災。

相反的,要說『這個小孩的甲狀腺癌是別的理由所造成。』,並且能夠好好提出證據,那就該另當別論。比如說一個孩子在做放射腺檢查時,不慎大量被曝,醫療疏失因而得到甲狀腺癌。要是沒有辦法像這樣充分證明,只要符合我所說的三個條件(輻射沒有安全劑量、核災放出大量輻射、災民罹患甲狀腺癌),就應該認定為與核電廠事件的放射性物質有因果關係。

畢竟,要證明福島核電廠所放射出來的放射性物質,如何附著在孩子身上,又如何流到甲狀腺,在那裡造成癌症,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因為無法做出這種不可能的論證,就用「難以認為」這種字眼去否定可能性,在法律上也是錯的。

在法律上,所謂因果關係,是聲明被害的一方(原告)有舉證責任,但在像本案這樣的公害訴訟場合,舉證責任是逆轉的,當剛剛講的三個條件(輻射沒有安全劑量、核災放出大量輻射、災民罹患甲狀腺癌)都齊備時,舉證責任就顛倒過來了。要否定的一方,需就例外的事實提出舉證。我想強調的是,不把判斷標準改成這樣的話,被害者將完全無法得到救助。

還有一點,在這裡(脖子)有很大的手術的傷痕。不只如此,還有女孩子的傷痕一路跑到這兒(見上圖)。換做交通事故,給女性留下顯著醜狀的話,後續傷害撫卹金,就要好幾百萬日圓,甚至還有更貴的。但是,現在沒有一個留下傷疤的孩子獲得賠償,就算去求償、去用訴訟外求償手段(ADR)要求理賠,東京電力大概也會說:『不行喔,專家認為,難以認為(和核能災變)有因果關係啊。』可是啊,我們可以允許這種事發生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學、環境團體舉辦研討會,探討在RCA案中所面對的職災與公害集體訴訟的法律問題。攝影:賴品瑀。

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學、環境團體舉辦研討會,探討在RCA案中所面對的職災與公害集體訴訟的法律問題。攝影:賴品瑀。本報資料照片。

未出現症狀也不代表無傷害

河合弘之的見解並非特例,從台灣幾件公害訴訟的判決裡,便可發現相近的說法。以輻射屋的判決而言,律師洪嘉呈寫道:「在輻射受害事件中,欲以自然科學方法闡明事實性因果關係甚為困難,對於缺乏科學知識之一般人而言,要求因果關係之舉證,殆屬不可能,此於一般公害事件亦然。」

「(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認為)不論是學者教授或研究機構,均認為就目前已知之證據,已顯示輻射暴露對人體之機率效應並無最低安全劑量問題,只要受到輻射暴露即有可能引起機率效應,即對人體健康有影響。」

「而美國毒物侵權行為訴訟更有採『增加罹病危險』之標準以證明損害,換言之,僅須證明被告之行為所增加之危險已達『醫學上合理的確定性』(reasonable medical certainty)即可,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行為造成原告目前損害。」(以上引言見〈淺談公害糾紛之因果關係〉

河合弘之律師在1979年電視直播國會傳喚證人時吸引全國目光。圖片來源:官網。

在RCA公害事件裡也是如此,「(機率效率理論,係指暴露於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所認Group 1:)確定人類致癌物質,並無最小之安全數值,隨著暴露劑量增高,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之機率也隨之增加。」(編按:核災裡,的放射性碘131也屬於IARC所認Group 1

「.......其等健康狀況已受損,僅尚未出現明顯外顯之疾病,於此情況下,自不能僅以臨床上目前與常人相同或未出現症狀而謂其健康未受傷害。」(「公害無須嚴密檢證」 RCA工殤案關鍵全文

〈311甲狀腺癌家屬會〉代表之一的河合弘之律師,擔任過日本律師聯合會公害對策.環境保全委員會副委員長,經手過震撼政界的道格拉斯.格拉曼貪污事件等知名官司,在1979年電視直播國會傳喚證人時吸引全國目光(見左上圖);目前和170位律師一起組成「非核律師團全國聯絡會」,處理「飯館村民救濟」等非核、核災相關訴訟;所拍攝的紀錄片「日本與核電」在全國各地自主放映(非院線放映)達1000回,新版本「日本與核電四年後」繼續巡迴放映中,本人也積極地隨片宣講,將放映收入全數投入下一部核災紀錄片的製作。(回看系列報導上篇

※ 本單元大部份稿費,係作者往年於3~4月間,透過「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提案,向公眾募款而來,有興趣實際支持且需要在刊出時以mail寄送的,請聯絡作者(jethwai@gmail.com)加入讀者郵件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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