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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保護有一套 看小國新加坡如何打造綠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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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6年7月22日台北訊,林倩如報導

上週五(15日),林試所舉辦「森林法樹木保護專章施行作法研討會」,除了報告台灣樹醫制度方向、樹保專章進度之外,也邀請到新加坡國家公園局園林署資深署長蔡福祥,與談介紹國家綠化經驗。相較於台北市綠化覆蓋率僅5%,新加坡約50%左右,且預計2030年每千人擁有0. 8公頃公園用地,能如此徜徉綠意,引人稱羨。

台灣去年《森林法》增修都市樹木保護專章,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1日公告,推行一年以來,主管機關積極訂立施行辦法,5月27日並公告「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普查標準),施工規則及申請辦法亦即將預告,惟樹木保護專業人員考選與培訓制度尚在凝聚共識;另普查標準落實到地方政府,也遇到預算或標準銜接不同的困難。而422地球日今年主題正是「Trees for the Earth」,環團持續開展相關護樹倡議,透過新加坡實務經驗,政府、民間或許均得有所啟發。

新加坡國家公園局園林署資深署長蔡福祥,介紹國家綠化經驗。攝影:林倩如。

新加坡國家公園局園林署資深署長蔡福祥,介紹國家綠化經驗。攝影:林倩如。

新加坡:從花園城市邁向熱帶「花園裡的城市」

負責新加坡全國綠化事務的國家公園局,為國家發展部下屬專門機構,總共有900多位工作人員,管理所有公園綠地、自然保護區、路旁綠地和政府空地,主要從事綠化規劃、管理養護、園藝培訓、宣傳及社區聯繫等業務。園林署高級署長蔡福祥笑說,新加坡國土面積很小約719平方公里(2.64個台北市),經過填海造地,2030年將增加至766平方公里,沒有森林或林業、只有育木師(Arborist),「國家公園局乃一級單位,凡是綠的都由我們負責。」

他表示,新加坡如此重視綠化且成果豐碩,前總理李光耀60年代擘劃花園城市的藍圖堪稱分水嶺,成立「花園城市行動委員會」主導政策,嚴格的《道路綠地規範》則強制設定道路綠化帶,保證綠地的供給,配合其他綠化法規實施,奠定下綠地保護良好的基礎。國家公園局並與其他部門密切合作,包括鐵路局、公路局等等,將所有土地開發項目拉在一起,恆以「綠地」為核心價值。

經過半世紀的經營,如今林木蓊鬱,現管理綠化總面積10037公頃,其中2296公頃為公園和公園串連網絡,3337公頃為自然保護區,2664公頃為路旁綠地,1730公頃為政府空地,道路、公園到住宅區、各項建設,均達致一定程度綠化(2007年綠化覆蓋率46.7%),平面綠化飽和、同時進入下階段新願景,「前期小心規劃,後期管理尤其重要,總不能前面保護,後面開始搞破壞。人力栽培、財務支持,確保有能力維護下去。」

新加坡綠化覆蓋率已達成46.7%,圖為新加坡的城市綠化一景。攝影:Jason Chang(CC BY-NC 2.0)。

新加坡綠化覆蓋率已達成46.7%,圖為新加坡的城市綠化一景。攝影:Jason Chang(CC BY-NC 2.0)。

從城裡建園,未來轉變打造「花園裡的城市」,包含六大工作要項:建造世界級花園、營造更具活力的公園與街道景觀、善用城市空間、豐富城市中的動植物種類、提高景觀及園藝業水平、聯繫社區,建立綠色新加坡。

他提出幾個施行項目比對參照,如去年建國50周年,新加坡植物園登錄世界遺產,是世界唯一一個熱帶公園。比如為了賦予綠化後休閒功能,連結各公園、綠地、景點等網絡建成城市綠色廊道,目前已有85公里,預計總長360公里,「全程走完要三天。今天,面臨兩大敵人,冷氣購物中心和電視台,為提高使用率,要把它們當作商業產品來經營,像安排夜間公園活動、同社區共同發展街景花園、建造主題式特色步道、調整原本單調的造景植物等等。」蔡福祥認為,一方面結合全民參與,另方面,隨時運用市場化思維靈活變化、解決問題,「放在那邊沒人用就不對了。」

此外,中部與樟宜地區還設有「樹木保護區」,保存已成長樹木的政策2003年通過,凡樹圍大於一公尺者不得隨意移除,須提出申請審查,違者可罰款五萬新幣,但尚未擴及到全新加坡。針對開發過程不當或惡意砍伐,法令的高額罰金或是一個可行辦法。

他特別提到第五點,年輕人流失的現實層面,該產業工作環境日曬雨淋,工資不高社會地位卻低,過去90%的勞動力倚靠外籍移工;而十年前經濟不景氣,產生一波失業潮,當人力轉型進入這個市場,創造雙贏局面,因此,2007年國家成立「城市綠化和生態平衡中心」(Centre for Urban Greenery & Ecology, CUGE),培訓學員且輔導就業,專業認證課程並與美、澳單位國際合作,完成初階到進階約須三年,拿到證書後可註冊成育木師、園藝師等,薪資模式規定有所漸進,國家公園局亦修改政府園藝合約以製造需求,人們看得到前景,便願意投入市場。

濱海灣花園2012年落成,興建於填海土地上,期促進新加坡由花園城市進化為「花園中的城市」。攝影:gibbyli(CC BY-NC-ND 2.0)。

濱海灣花園2012年落成,興建於填海土地上,期促進新加坡由花園城市進化為「花園中的城市」攝影:gibbyli(CC BY-NC-ND 2.0)。

「人才活水,猶如園藝界的曙光,樹木種多了、如今越長越大,專業須逐步提升。」迄今累積150萬棵樹木,亟需周詳、科學化的有系統管理。新加坡每棵樹都有編號,每三個月施肥一次,每年修剪一次,每18個月體檢一次,「育木師起床一睜開眼,即拿著IPAD出門替樹木健檢,90年代推出育木師制度前,每年倒木通報3000多件,大大歸功於他們,去年已降至700多件。」現400多位育木師裡,再編制20多人為第二級專案小組進行重點檢查。

跨出森林之外  台灣樹保法令逐步修訂中

而台灣樹保法令的內涵又是如何?林業試驗所所長黃裕星表示,《森林法》增訂條文第38條之2~6,各界關注最多,因應第38條之2,現已完成「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他補充,樹藝學跟森林學明確不一樣,每一棵樹都要被照顧好。

其中,受保護樹木條件的認定標準,包括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應維持樹冠之自然生長及樹木品質,定期健檢養護並保護樹木生長環境。他提出普查標準幾個重點,如依第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普查;第五條任何人均可提報以進行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等。

又基於第38條之3,開發土地時,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開發單位須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相關該計畫之審核辦法及施工規則,由中央訂立之,「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計畫審核辦法」(草案)1月14日已進行預告,「受保護樹木移植及復育計畫施工規則」(草案),則分總則、移植前置作業、前置作業、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管理等五章,正加速研擬當中,黃裕星說明,施工規則乃關鍵,不然審核辦法無法上路。

還有第38條之6關於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各級認證指度,中央須洽考試院和勞動部配合辦理業務,他表示,這次尼伯特颱風樹木受災嚴重,更凸顯出制度不足之處,但稱呼樹醫或樹藝師仍討論中,將盡快呈報予農委會定案。

林業試驗所所長黃裕星書名樹醫制度推行方向及樹保專章進度。攝影:林倩如。

林業試驗所所長黃裕星書名樹醫制度推行方向及樹保專章進度。攝影:林倩如。

林務局造林生產組造林科科長蕭祺暉除了介紹各地方政府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宜蘭縣1990年2月9日最早,亦再細緻解說樹保專章相關法規,強調「普查」的重要性,補充第38條之4開發利用者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地方主管機關舉行公聽會以保護樹木;第38條之5開發利用者須提供生態環境補償等條文。

林試所森林保護組組張吳孟玲補充,地方政府執行樹保專章的意見反應,各自治條例不同優劣,優先以較嚴謹者為準,因目標都旨在給樹最大的保護。

《森林法》2015年7月1日修法重點,增訂第 3 條之 1 、第五章之一章名、第 38 條之 2 至 38 條之 6 、第47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1 、第 56 條條文,說明如下:

一 . 為保護非屬森林之樹木,爰修正森林法第 1 條,增加「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之文字,以符合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 1 條)
二 . 有關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事項,應明定依新增之第五章之一樹木保護專章內容辦理,可避免與規範森林之現行條文產生適用上爭議。(增訂條文第 3 條之 1 )
三 . 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並將認定為受保護樹木,予以造冊公告。其公告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則應優先加強保護,於機關專屬網頁定期公布其現況。其樹木普查及受保護樹木之認定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2 )
四 . 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如開發利用者須移植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有關計畫內容、申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辦法,及樹冠面積計算方式、樹木修剪與移植、移植樹穴、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或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施工規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地方政府得依當地環境,訂定執行規範。(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3 )
五 . 為凝具各界對施工移植受保護樹木之意見,規定開發利用者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之後由地方主管機關舉行公聽會,以參採民眾意見。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並移植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應列冊追蹤管理,並定期更新公告其現況。(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4 )
六 . 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移植之受保護樹木案件,開發利用者提供土地或資金供主管機關補植,以為生態環境之補償。相關補償辦法,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5 )
七 . 樹木保護與管理在一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關規劃、設計及監造。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定之。(增訂條文第 38 條之 6 )
八 . 對於保護或認養樹木著有特殊成績者,準用關於經營林業之獎勵方式。(增訂條文第 47 條之 1 )
九 . 如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移植受保保護樹木,而違反第 38 條之 4 規定者,應裁處新臺幣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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