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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土不需環評 印度環境部將放寬濕地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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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6年6月10日綜合外電報導,Marcie編譯;鍾友珊審校

印度環境部提案,建議全面修改環境保護法(EPA)下有關濕地認定與保護的法規。

環境部建議將2010年施行的舊法中針對執行期限的條文予以刪除,並將濕地管轄權交由地方政府負責。民眾如對此項修正案有意見,可在2016年五月底前提出。

印度蒂恩蘇基亞區的漁民。圖片來源:ICIMOD Kathmandu(CC BY-NC 2.0)

印度國家綠色法庭(National Green Tribunal)此刻正審理的一個案件發現,地方政府並未遵守2010年新法的規定,將登記列管的濕地加以公告。於是法庭要求各州政府在限定期限內,將至少五至十個行政區內的濕地加以公告;同時,環境部也提案大幅修改現行法規。

2010年的新法規定,應成立一由政府官員及專家學者所組成的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濕地保育工作。地方政府須在限定期限內,標出境內濕地的分佈情形與範圍,中央政府也要在限期內將這些濕地加以公告,並訂出保護措施;目前針對森林及一般環境的開發也都是照這套流程。濕地的辨識與範圍界定過程,需納入地2010年方政府聘請的專家的意見。26個《拉姆薩公約》認定的濕地,以及位於高海拔及生態敏感地區的濕地則是直接列為保護範圍,不須送審。

而環境部的修正版本則是成立一個州層級的主管機關,由部長擔任首長,另設秘書長一人及地方官員數人,並聘請四名專家協助辨識濕地;專家可以是由州政府所聘請。以部長為首的主管機關所做出的評估結果會交付州政府審查,再由州政府將審查結果通知中央;只有26個拉姆薩公約認可的濕地可以不需送審,便自動列為保護對象。

印度洛格德格湖。圖片來源:zehawk(CC BY-NC-ND 2.0)

2010年的版本明文禁止在濕地上從事七項活動,如土地開發、新建或擴建現有工業區等:其他可能影響濕地生態的活動也都須經地方政府核准,審查過程須符合環境保護法的規範。中央對於任何相關活動握有最後裁決權;會依據包含四位外部獨立專家的審查委員會之建議,決定是否核准此活動。

中央政府的修正案提到將「在永續發展的大前提下,依照生態系統法來使用濕地,以維持濕地的生態特色。」然而這些文字只是概念性的描述,缺乏嚴謹的法律上的意義;例如,將濕地生態特色定義為「當地生態系統的元素、過程與功能的總合。這些特色維持了生態系統的正常運作及生物多樣性。」所謂「生態系統法」則是「基於生態保育及永續發展的原則,將土地、水、生物資源以面面俱到的方式整合管理。」

2010年的法規詳列禁止或限制在濕地進行的活動,新的版本則加以簡化,只保留對於開發、將濕地改造、截流或阻斷濕地水流,以及「對濕地生態特性造成負面影響的活動」的限制。然而,新法規同時賦予中央政府核准相關行為的權力,且無須事先送交環評。

2010年版允許民眾或團體針對中央濕地主管機關的決定向國家綠色法庭提起上訴。新法規雖然也允許人民提出告訴,但無法上訴國家綠色法庭。

 

※ 本文與台灣濕地網共同刊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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