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在地質脆弱地區進行不當開發,《地質法》於2010年上路,陸續公告各縣市地下水補助、活動斷層、山崩地滑、地質遺跡四大地質敏感區。適逢九二一大地震17週年,環署21日表示,若開發基地落在地質敏感區,開發單位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供環評審查參考。而環署綜計處統計,從2014年中山大學仁武校區開發計畫至今年的羅慶仁、羅慶江開礦計畫,共有六件位於地質敏感區的環評案件。
在地質敏感區開發,將造成環境及人身安全上的危機。圖為清境農場,六成以上的土地屬於潛在大規模崩塌區,多數違法民宿都位於其上。本報資料照。攝影:吳仁邦(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避環境敏感區 環署籲開發單位謹慎選址
依照地質法第8條,開發基地若有全部或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便應在申請開發前進行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這項規定也牽涉到環評法、建築法、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等法令規定。
綜計處處長劉宗勇指出,依照環評作業準則第5條,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也就是說,開發單位應謹慎選址,盡量避開環境敏感區。
若位在禁止開發利用的區域,環評委員會的審查將會「不予通過」;若位在限制開發利用區,則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的同意;若位在「應予保護之範圍對象」,則要進行評估與研訂因應對策。
不過,目前地質法所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的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等,並非獨立報告書,也並未另外設置獨立審查機制,而是「併入附錄」,作為環評審查的參考之一,劉宗勇解釋,對於涉及地質敏感區的環評案,將會有具地形地質專業的環評委員參與審查外,也會邀請中央地調所、技師團體協助審查。
地質法明訂四大類型地質敏感區,包括地下水補注、活動斷層、山崩地滑、地質遺跡。攝影:翻拍自簡報。
近年地質敏感區開發 六案仍過兩案
從2014年累積至今,共有六件位在地質敏感區的環評案件,其中第一件中山大學仁武校區開發計畫,因位在旗山斷層而撤案。後續2015年,恐衝擊屏東平原地下水補注的農業生技園區,位在旗山斷層、高雄市山崩地滑區的第二高速公路新營屏東段兩案都已審核通過。
2016年則到目前已有三案,目前都在審查中,包括經過台中神岡地下水補注區的第二高速公路新竹南投段、位在台中山崩地滑、地下水補注區的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與位在山崩地滑的新竹關西羅慶仁羅慶江採礦案。
位於地質敏感區的環評案統計表。圖片來源:環保署綜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