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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信託實務(三):假公益 真節稅 手法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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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定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專案執行)

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攝影者:小毛

這一兩年公益信託總資產從2014年底約446億元,到2016年第二季約754億元,信財財產總額大幅增加169%。根據聯合報2016年7月3日所刊出的「公益小信託大──公益信託要嚴管」的專題報導指出,「公益信託為家族企業常用控股方式之一,家族企業透過將股權捐至公益信託,因捐出後的股權就不能再回流到個人,且具有做公益及稅捐減免的優惠,但沒有董事成員限制,不必擔心喪失股權主導性。」

「喪失主導性」一詞,道盡現在國內公益信託真正的生態,忘卻了公益信託的本質與精神!

所謂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之所以稱做「公益」、「信託」,在於兩個很重要的特性:

第一,此信託契約目的與執行內容必須具有明確的公益特質,包含受益人是不特定大眾、公益信託內任何財產的支出都是為了此公益信託目的,不可挪為委託人或其他人之私用。

第二,信託是依據契約,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值得信賴的受託人執行信託契約之目的與內容,且受託人要親自處理信託事務,透過受託人之專業將信託財產之運用達到最大效益,以達信託目的。

公益信託漏洞「諮詢委員」

然而,現行多樣的公益信託需受託人的專業經營。國內目前有181個公益信託,其受託單位除「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是由非營利組織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受託外,其餘180個公益信託受託單位為銀行之信託業者,其公益信託資產多為金錢、股票等。

多數擔任受託單位的銀行業者僅處理金流事務,而公益事務決定權及股權事務等決策還是落在委託人指定之「諮詢委員」手中,委託人透過賦予「諮詢委員」決定公益信託事務的權利,亦可藉此來遙控公益信託事務處理,失去了受託人的專業經營管理,大失公益信託優點與特色。特別需要釐清的是,公益信託的設立,在信託法中賦予「受託人」執行信託業務,並有相對應法律規範,然而「諮詢委員」卻無相對應法律規範。

公益信託稅捐減免優惠,其受託人須是信託業法所規定之信託業者(銀行業),才能享有。公益信託類型百百種,這無形中壓抑並局限了專業受託人的發展。原是防止逃漏稅的好意,卻扭曲了公益信託於國內的發展,但也沒能阻斷假公益真節稅的案例一再出現,如前陣子新新聞封面故事中的「王雪紅的假公益真投資」案例。特別強調的是,「節稅」並非公益信託的「本質」,但很可惜,這卻是許多家族企業成立公益信託的目的。

嚴格篩檢 讓公益成真

今年富邦金控、遠雄集團等企業家及企業大手筆成立公益信託,受託人皆是銀行業,公益信託是否真能有公益之實,仍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與謹慎把關。才不會讓免稅之鼓勵政策變成節稅工具。

政府需有前瞻嚴謹的公益信託理念,如此在審核「上百億」的公益信託並監督公益信託執行內容,方能達到篩選的效果。讓假公益真節稅的「公益信託」無所遁行。期待台灣提升公益信託多元運用之可能,讓環境公益信託可落實在自然及人文資產的永續留存!筆者在此對政府於公益信託的把關與監督提出三項建議:

  1. 嚴格執行信託法中第72條[1]第77條[2]
  2. 公益信託稅捐減免優惠,判斷標準應為公益信託契約內容,而非現行的受託人身分。
  3. 公益信託相關政府機關加強公益信託職能專業教育,多參考國外百年案例。

【註解】

  1. 信託法第72條: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2. 信託法第77條: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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