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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農地的野蠻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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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煥彰(地球公民基金會監事、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

農地被盜採砂石後,變成一個大水池,中剛回填爐碴,滲出石灰水造成藍海。2014年3月攝。圖片來源:黃煥彰

旗山大林里俗稱圓潭的地方是水利署劃設的水質水量保護區。由於水質清澈,溝渠中到處可見野生的黃金蜆,當地居民也長期飲用地下水。居民多數務農,種植稻子、香蕉、檸檬、芭樂、木瓜、小番茄等。旗山大林里有一片共約六公頃的土地,其中一大部分原是一大型養豬場,在環保署鼓勵養豬戶離牧下結束了養豬事業。但地主於2003年開始盜採砂石,挖深達十幾米,該農地變成一個大水池,2006年高雄市經發局依砂石採取法處罰兩百萬,但這荒廢的大水池後來變成魚類與水鳥的天堂,也變成自然的滯洪池與水源地。

2013年5月,當地居民發現該區卡車隆隆作響,中鋼爐碴一卡車又一卡車運送進來,轉爐石不停地往池裡面倒,池水由清澈透明的水體慢慢轉成乳藍色,水的pH值也由中性轉成pH高達12的強鹼水,池中生物大量死亡,同時空氣中瀰漫著難聞的氣味。當地居民於是展開一連串的陳情抗議,高雄市政府卻消極以對,2014年6月中鋼的轉爐石已把近6公頃的大水池完全填滿。

2015年2月4日監察院通過糾正高雄市政府,糾正文中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曾於100年2月間,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申請以中聯公司生產之轉爐石級配料回填;惟農業局認為不符合農地農用規定,且有污染農地之虞,於是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於同年3月21日否准其申請。

高市府於2013年4、5月間又陸續收悉經濟部礦務局來函:為確保永續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或鄰近土層土壤遭受污染,轉爐石級配料等不得作為農業用地之盜濫採土石遺留坑洞回填物等指示,高市府明知農業用地依法不得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碴,於接獲陳情並會勘確認後卻未督促所屬落實列管追蹤,並依法及時遏止,任憑回填面積擴大達5.2公頃、數量將近100萬公噸,嚴重損害政府公信,確有違失。但旗山爐碴非法掩埋,並未因監察院糾正而有效清除。

矛盾的官方論述

馬克吐溫的名言,「讓我們陷入錯誤的不是無知,而是看似正確的錯誤判斷」。一個國家不同的部會,竟然沒有一致的核心價值,沒有解決問題的能力。

地方主管機關高市經發局表示,坑洞不得回填爐石,副局長林英斌表示,經濟部礦物局明確指示,爐石含鹼性比較高,回填作農業使用,對農作物可能有不良影響。環保局廢管科長高宗永表示,不適合回填,不代表它就是廢棄物,環保局不能因為爐碴在農作物的生長上,可能影響土壤酸鹼度,就認定是廢棄物。

農委會農糧署於2013 年11 月22 日派員前往爐石掩埋場地勘查檢測,2014 年8 月22 日並會同農業試驗所、高市府及旗山區公所採集樣品,檢測結果,所採土壤pH 值高達12,遠超過一般作物適合之pH 值範圍,在深達130cm處之pH值仍高達9.2,顯示全土層均不適合植物根系之生長。此外鉻含量亦超過環保署公布「土壤重金屬汙染管制標準」,無法從事農業耕種。但高市環保局取覆在爐碴上面乾淨的土壤做檢測,並於媒體上多次宣稱土壤沒污染。

中鋼爐碴將大水池完全填滿。圖片來源:黃煥彰

農委會說農業用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它有害物質等。環保署說農委會去採樣時採到的是轉爐石級配料樣品,非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所定義的土壤 ── 一個國家兩個部會對土壤的解釋竟然不同,怪哉!

2014年6月3日經濟部工業局回函水利署:「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環保署回函說中鋼公司之「轉爐石」,屬於該中鋼公司產品,唯如相關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構法令,致造成安全環境汙染或其他違反情事,應請事業主管機構就其主管法規負相關管理責任。

環保署長魏國彥2015年11月25日表示:地下水pH值超過12,呈現強鹼;但環保署環檢所代理所長顏春蘭受訪時卻自創名詞的說,該地區間隙水的pH值達10至12,因雨水滲進爐碴回填空隙,稱為「間隙水」,不屬於地下水。

「間隙水」不屬於地下水,那到底是什麼水?為什麼pH值會高達12?

而當時的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2014年多次採樣監測井地下水,檢測結果符合環保署公布的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pH值小於8,未來會繼續監測,超標就開罰。為什麼環保局的數據與環保署的數據pH值相差1萬倍?原因是環保局從沒在污染區內取地下水檢測!這是怠惰與失職,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否有官商勾結? 

連續豪大雨後爐碴掩埋區滲出強鹼水PH值高達12。圖片來源:黃煥彰。

高雄市環保局監測水井全部設在污染區外,導致採樣數據與環保署的相差很大。圖片來源:黃煥彰。

根據監察院的報告,中聯公司回填爐碴量約100萬噸,轉爐石密度為2.77噸/立方公尺,經換算這100萬公噸轉爐石只夠掩埋6.8米深,而由環保署透地雷達圖顯示該區掩埋深度可能達20至30米深,那6.8米以下埋了什麼?環保署是否也在隱瞞特定的關鍵真相?

轉爐石由中聯公司賣給萬大公司時,約定萬大公司支付中聯公司每噸5元,另由中聯公司支付萬大公司每噸220元之推廣費,中聯公司回填爐碴量約100萬噸,簡言之就是地主支給中聯公司5百萬元,中聯公司支給地主2.2億元,這6.8米的不法掩埋,創造了2億不法利得。而高市府只依違反區域計畫法前後共只罰新台幣96萬元,不以廢清法來處理。恐因,一旦這些轉爐石被認定為廢棄物,除可依廢清法第46條處萬大公司1-5年徒刑、3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外,中鋼公司也要負起連帶責任。讓人懷疑是誰拿走了不法利得?誰又可能是門神?

關心旗山廢爐渣案的民間團體於2016年3月2日法院開庭前到場聲援。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正義的希望

2016年1月8日高雄地方法院做出歷史性的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書中針對轉爐石究屬「廢棄物」或「產品」精彩論述:任何物質均可能成為「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就廢棄物之概念未為定義,然所謂廢棄物,依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理解之通俗性觀念,當指沒有利用價值而經拋棄之物。並以比較法引用「歐盟廢棄物指令」第3 條第1項:「廢棄物係指任何經持有人廢棄、意圖廢棄,或持有人有義務加以廢棄之物質或物品。」將掩埋於旗山農地的中聯轉爐石判定為廢棄物,判決黃胤鴒與戴文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年。

中鋼公司向來自稱是環保模範生,卻將爐碴以非法手段埋入水質水量保護區的農地,這不是對的行為,不是美麗的行為,更嚴重違反基本的土地倫理。我們不得不質疑中鋼公司的環保承諾,是否只是美麗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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